本溪商标注册需要了解哪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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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商标注册需要了解哪些基本情况

作者:本溪聚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0 08:09:03

本溪商标注册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我们主张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但是在做之前,起码你应该了解一些你必须了解的基本情况。通俗一点讲,如果一个产品没有商标,就好比一个没有名字的人,在商品流通世界里,它进不了超市,上不了货架,即便它再好,消费者都不知道它叫什么,无法识别,无法传播,无法信赖。

当你需要一个商标的时候,你就会想办法去获取,那就是注册,注册商标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有时候,一个名字事关成败,有时候,你面临的可能是一个骗局。因此,商标从你计划注册的那一刻开始,就有很多你不得不去了解的事情。

第一,到哪里注册?商标注册一直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前往北京国家商标局办事大厅窗口提交注册申请,二是委托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通过什么途径注册商标,但是选择哪种途径,事关商标注册成功率,后面我们会给出建议。

第二,注册需要什么条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分为两种,一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注册商标时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二是自然人,注册商标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满足以上条件才能注册,简单说就是没有执照就不能注册商标。

第三,注册要多久商标注册自提交之日起,9个月的时间为商标局审查时间,初审通过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3个月,3个月之内无人提出异议,则予以核准注册,并发放商标注册证。整个流程为期约12个月.如果有人在公告期提出异议,则国家商标局会在9个月内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在商标局,一个商标最长的审核周期通常为21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审查周期和诉至法院的情况除外)。

第四,如何确定能否注册成功并不是每一个名字都能注册成为商标,但凡无条件保证注册成功的,基本可以确定那是骗子!所以,商标注册前的查询成为了商标注册能否成功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能体现一个商标代理机构专业程度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体现出了商标代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案例的积累以及文化素养和职业操守。因此,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必不可少,查询涉及到商标的名称,所以商标注册前起名尤为重要。商标名称以及商标所包含的元素,决定了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我们说所的商标,通常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声音商标、证明商标除外),不同的商标审查是不一样的。

第五,如何选择代理机构最后,申请人所要考虑的就是找谁帮你申请注册,自己到商标局大厅窗口去申请显然不符合绝大部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因此,留给申请人最佳的选择就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那么如何选择呢?一是看历史,二是专业程度,三是多比较。不用细说我相信大家都会知道怎么做了,通过这样三轮比较,你一定可能选择到一家靠谱的公司为你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

商标,以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都将会是你宝贵的无形资产,进可攻,是利剑,为你在刺刀见红的市场竞争中扬名立万。退可守,是强盾,为你抵御竞争对手发起了一轮轮冲击。你如何重视商标的作用和价值,它都会在未来给予你应有的回报。因此,在你的商标诞生之初,你就应该足够的重视,起码这五条,你应该记住。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228.5万件,同比增长21.5%,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统计,2014年1月至12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292.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60.97万户,增长14.23%;其中,企业365.1万户,增长45.88%,平均每天超过1万户。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552.7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1002.7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839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截至12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932.22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4.35%,增速较上年同期增加4.02个百分点。企业1819.2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9.08%。

在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商标的个人或企业都有可能会需要用到商标转让,那么商标转让需要什么流程?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我司马上为您解答。商标转让需要走的流程是先向商标局申请,之后商标局进行受理后开始审查,如果审查无问题就会发布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最后会核发转让证明。

其实转让商标的流程跟申请商标的流程差不多,只不过成功率更高了。商标转让需要哪些材料呢?既然商标转让是需要走流程的,那么不管是转让人还是所需要的人都是需要准备材料的。如果商标持有人是个人的话需要准备:1.商标注册复印件。2.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2份。

如果商标持有人是企业的话需要准备:1.商标注册复印件。2.注册企业的年检有效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如果是所需要商标的人需要准备:1.到个人名下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户执照。2.到企业名下需要提供年检有效的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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